学位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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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与论文)关于修订《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20-02-04来源:
  

山大学位字〔2019〕15号

关于修订《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修订稿已经山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大学

2019年1227

山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制

共印5份

山西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9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放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

导师审核所在学科专业审核研究生院审核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领取答辩所需材料组织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答辩材料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学位授予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由研究生院负责。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导师审核意见;

2、成绩单;

3、开题报告;

4、中期考核表;

5、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6、科研成果原件;

7、学位论文。

(二)科研成果要求见《山西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论文写作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处分,在处分期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两个月送同行专家评阅。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3位评阅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要求不低于我校层次的省外985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确认后,方可进行答辩;

3、对评阅意见中出现一份C意见的论文,加送两位专家,所有返回评阅结果累计达到两份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关于预答辩的相关规定,并于学位论文评阅前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9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至少包含一名院级及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答辩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不担任答辩委员,委员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应聘请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二)本学科指定一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任答辩秘书,协助主席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答辩时,应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第十七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得票数未达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者,为答辩未通过。论文经答辩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硕博连读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答辩委员会须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进行投票。通过毕业答辩的论文,符合毕业条件,答辩委员会可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前应将答辩时间、地点上报研究生院。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3名博士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2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博士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承担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并对答辩研究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二)答辩主席主持答辩过程。

(三)研究生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新声明》,开始答辩汇报,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上。

(四)答辩委员针对学位论文提问,提问应不少于5个,研究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五)休会,答辩研究生、列席及旁听人员退场回避;

(六)答辩主席主持讨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逐个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形成答辩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答辩结束。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条 审核和授予学位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博士学位或需修改论文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与科研成果的相关性形成意见,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

(二)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实达到博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应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而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新申请学位

(一)曾在籍研究生,申请过学位但未获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的,或因其他原因已毕业但未申请过学位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重新申请学位的申请,申请者须经批准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论文答辩或直接进入分委员会审核程序。

(二)修改后的论文由学位办负责组织评阅,原培养单位负责答辩,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内容无原则性改动的博士学位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可作出免于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重新申请学位仅限一次,申请需在有效年限内慎重考虑,适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2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放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导师审核意见;

(二)成绩单;

(三)开题报告;

(四)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位论文。

第六条 科研成果要求见《山西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论文检测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 (含)处分,在处分期内。

第八条 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题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创新之处、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答辩会要求本学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匿名评阅,研究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评阅专家对学术学位硕士及部分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评阅,评阅专家由与我校学科水平相当的院校的2位硕士生导师担任,至少一名为省外专家。

第十条 论文评阅前学位申请人应对学位论文的创新点和相关性进行说明。作为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申请人应指出科研成果在学位论文中的具体章节,导师应就创新点和相关性说明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

(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1、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确认后,方可进行答辩;

3、对评阅意见中出现一份C意见的论文,加送两位专家,所有返回评阅结果中累计达到两份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集中安排两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自行制定关于预答辩的相关规定,并于学位论文评阅前组织预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委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至少包含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答辩研究生的导师不可担任答辩委员,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有博士点的学科不作此要求)。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得票数达到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及以上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二)得票数未达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2/3者,为答辩未通过。论文经答辩投票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记名投票,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进行,答辩委员会须对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进行投票。通过毕业答辩的论文,符合毕业条件,答辩委员会可建议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四)答辩委员会需指定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八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论文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7名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2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硕士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两本)和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并对答辩研究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二)答辩主席主持答辩过程。

(三)研究生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新声明》,开始答辩汇报,时间一般在15分钟以上。

(四)答辩委员针对学位论文提问,提问应不少于3个,研究生答辩。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五)休会,答辩研究生、列席及旁听人员退场回避;

(六)答辩主席主持讨论答辩决议。答辩委员逐个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形成答辩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建议硕士学位;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答辩结束。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二十条 审核和授予学位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硕士学位或需修改论文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以及硕士学位论文与科研成果的相关性形成意见,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二)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结果形成意见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时,应以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而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新申请学位

(一)曾在籍研究生,申请过学位但未获通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规定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的,或因其他原因已毕业但未审核过学位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重新申请学位的申请,申请者须经批准后方可再次进入学位论文答辩或直接进入分委员会审核程序;

(二)修改后的论文由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评阅和答辩,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内容无原则性改动的硕士学位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审核,可作出免于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重新申请学位仅限一次,申请者需在有效年限内慎重考虑,适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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